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结婚四年了,前年我发现他与一个有夫之妇关系不正常,我怀疑他有外遇,我们俩为此还打了一架。我丈夫说他们俩是朋友关系,但是我不放心。为防止他今后提出和我离婚,在我的强烈要求下,2006年5月我们俩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主要内容是:“夫妻双方要相互忠实,白头到老,不准离婚,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20万元。”但协议签订后一年来,我们也经常争吵,前不久他到法院提出和我离婚,我要求依“协议书”赔偿我20万元,他坚决不同意。请问: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德城区读者 读者同志: 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实行婚姻自由”是一项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同时也包括离婚自由。夫妻之间一方或者双方认为感情确已破裂,任何一方均有权利提出离婚。你们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中一方离婚给付另一方20万元精神损失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为无效协议,所以你没有权利要求因丈夫提出离婚给付20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只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的一方给付无过错一方精神抚慰金。当然,你丈夫如果自愿给付,法律也不禁止。律师认为: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你丈夫不同意给付,即使你在庭审中提出这项要求,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的。张长青(本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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