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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中的意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5 15:56:17
 
自杀者砸伤他人
通过现场勘察,警方查明,沈苏宁是从新华书店4楼到5楼的楼梯口坠落,重重摔在了一楼的楼梯口处,当场死亡。而在沈苏宁随身提包里记事本上的一段话,让警方认为这场意外背后另有隐情:“我终于可以不要去脑科医院了,我一天好日子也没有过过,我太累了,我受不了了,我要睡觉了。 ”
原来,沈苏宁18岁就患上了精神疾病,不发病时和正常人没有什么区别,可一旦发病什么事都干得出来。曾割腕自杀过,还跳湖自杀过一次。2007年3月,南京市残联还给沈苏宁发了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
除此之外,坠楼事件竟然还给另外一人带来了更为严重的打击——事发当时,有一位曹小姐正在书店一层楼梯口处购书,沈苏宁从5楼跳下来的时候,正好不偏不倚地砸在了曹小姐身上。曹小姐当即也倒在了血泊之中。有人立即拨打了120,救护车迅速赶到现场,将曹小姐送往南京市鼓楼医院进行抢救。
曹小姐被砸得全身多处骨折,万幸的是,两处椎体骨折不算严重,没有造成曹小姐下肢瘫痪,可是受撞击造成的胸腔积液随时都有可能危及她的生命。
受害人索要赔偿
根据种种线索和现场勘察的情况,警方最终确定沈苏宁是自杀身亡。可是,对于自杀这个结论,老两口一时难以接受。沈老先生夫妇说,他们的女儿虽然18岁时就患上了抑郁症,但此后8年,一直都在积极治疗,而且事发当天女儿表现很正常,并没有任何不对劲儿的地方。
就在沈先生夫妇遭受丧女之痛时,无辜的曹小姐也被这飞来横祸折磨得苦不堪言:生活不能自理,在气候最炎热的夏季不得不整整卧床3个月;此外,身为公司部门经理的她,工作直接受到影响,曹小姐甚至担心受伤后留下残疾,致使自己无法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
在承受身体、心理双重打击的同时,曹小姐住院治疗的花费也是与日俱增,虽然新华书店在曹小姐治疗初期垫付了两万元医药费,但很快就全部用光了。无奈之下,2007年7月19日,曹小姐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南京市新街口新华书店和沈先生夫妇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误工费、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3260.61元。
上法庭各执一词
接二连三的意外让沈先生夫妇难以承受,同时也感到无法理解。而新华书店更是感到奇怪,因为沈苏宁是自杀身亡,和新华书店并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在曹小姐抢救期间,新华书店还垫付了两万元的医药费,可是现在竟然也被告上了法庭。自杀的人砸伤了人,这真是意外中的意外!那曹小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2007年9月27号,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虽然事发当天沈先生夫妇就知道有人被她们的女儿砸伤了,但因为一直沉浸在丧女之痛中,所以并没有放在心上,没想到4个多月之后,自己竟然坐到了被告席上。而曹小姐则因伤无法亲自到庭,委托律师全权代理。
曹小姐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死者沈苏宁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这个对外承担的责任,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依据2003年咱们国家颁布的“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的意见”,新华书店作为提供消费服务的营业性质公共场所,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应有的安全保障,否则就要对失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新华书店认为自杀事件发生得很意外,很突然,是人力无法控制的,而且书店在硬件设施上并没有什么缺陷。且书店的安全保护工作也分工明确,执行细致。据此,新华书店方面认为,书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主观上也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民事侵权行为; 而死者沈苏宁父母则认为,沈苏宁虽患有精神病史,但经多次治疗已经痊愈,故其行为不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担道义书店让步
三方各执己见,因为案情比较特殊,又是来自意外事件,而且有一方被告还是一直沉浸在悲痛之中的两位老人,所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十分慎重,不断给三方当事人做工作,希望大家能够互相理解,各自做出一些让步,让无辜受伤的曹小姐损失减到最小。2个月之后,案件的审理终于出现了转机。
2007年11月8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综合之前调查的情况,法官给各方分析了责任:作为沈苏宁的法定监护人,她的父母有监护义务。而新华书店作为营业场所,对消费者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他们在硬件方面符合国家的标准,但是沈苏宁在跳楼之前,应该有些异常反应,新华书店在这方面的注意义务有所欠缺,应当负责一小部分赔偿责任。
考虑到主要的赔偿责任还是坠楼者的监护人,但死者父母年迈且经济状况不佳,赔偿款肯定难以到位。 于是,主审法官决定给新华书店再做做工作。希望新华书店从作为一个公共经营场所的角度出发,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
经过反复协商,南京市新街口新华书店做出了一个巨大的让步,同意承担曹小姐的大部分损失,使这个案子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
这次庭审当中,三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份调解协议充分照顾到了各方的利益,在新华书店勇于承担社会道义的态度下,既维护了曹小姐的合法权益,又照顾到了沈小姐父母的实际困难:被告南京市新华书店一次性补偿原告曹小姐各项损失7.1万元,包括事发时,被告南京市新华书店为原告曹小姐垫付的两万元医疗费。第二,被告沈先生、顾女士一次性赔偿曹小姐各项损失1万元。第三,本次事故一次性解决,双方就此事故今后再无纠葛。
(央视《经济与法》栏目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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