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城区的读者王勇拨打本报热线,向记者道出了他的烦心事:他和妻子在北京旅游期间准备观看电影,谁知影院竟然规定不允许自带饮料,这使他非常恼火!影院的规定是否合法呢? 2005年10月黄金周期间,王勇和妻子去北京旅游。在此期间,著名影星成龙主演的电影《神话》正在上映。王勇是一个成龙的铁杆影迷,10月3日晚,王勇和妻子在一家国际影院花了160元买了两张电影票观看电影《神话》。当他们持票欲进入放映大厅时,检票人员拦住了他们,认为他们携带的饮料不是该影院商品部出售的饮料,所以拒绝自带饮料入场。后来双方发生了严重争执,以至于110的民警前来调解,但检票人员仍坚持拒绝王勇携带饮料入场。
双方观点碰撞
王勇认为,影院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他的权利。同时,该影院商品部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价格昂贵,作为一家电影院却排斥消费者的正当选择权,使人无法接受。所以,他不得不放弃观看电影,并要求影院赔偿其购票款和交通费,向其赔礼道歉并且撤销影院关于禁止食用非影院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店堂告示。 而影院则认为,王勇自愿购买了电影票,并且他在购买电影票之前已经明知“请勿携带非本院商品部出售的饮料、食品入场”的合同预设条款,法律上也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所以消费者不存在误解和被欺骗的可能。影院还认为,看电影是一种集体消费,影院预设条款的内容符合大多数观众的要求,同时该项预设条款也是影院行业的国际惯例,影院必须避免易燃易爆、出声、冒烟等行业禁忌食品进入放映场,以保证观众的人身安全,使观众得到高质量、高品位的艺术享受。王勇负气自愿放弃观看电影,其所谓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影院不同意王勇的要求。 由于双方的意见没有达成一致,而且假期后还要上班,王勇回到了德州。他告诉记者:“我暂时保留诉诸于法律的权利,我要向法律界人士进行详细地咨询,然后参照影院的态度再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
“拒绝自带饮料入场”是“霸王条款”吗
有关“谢绝自带酒水”这个话题经常出现在饭店等餐饮业,可是这一次它和电影院联系到了一起。王勇说:“我为什么不在影院里购买饮料,是因为他们提供的饮料的价格高得太离谱,谢绝自代酒水等于强迫我们消费者‘就范’。” 常新朋律师表达了他的观点。他说,《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影院作为提供影视观赏为主要服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达成服务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影院提供影视欣赏的服务,消费者支付约定的票价。而影院却通过附加与合同主要服务不相关的商品销售服务,并单方面规定了不合理的价格,用强制或变相强制的形式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的权力。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保护消费者权利做出了相关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从影院提供的同类商品的价格来看,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德城区人民法院的孙文成法官也同意常律师的观点,他说:“现在法律界并不否认允许做出‘谢绝自带酒水’这种规定的合理性,但条件之一是在事先明确告知,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条件,这一点影院做到了;其二是经营者提供的同类商品的价格必须合理,不得过分高于市场价格,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毕竟,从法律功能的角度来讲,必须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找到平衡点,不能偏向于一方的利益而全然不顾另一方的利益。
国际惯例:纯属狡辩
对于影院所称的“预设条款的内容符合大多数观众的要求,同时该项预设条款也是影院行业的国际惯例,影院必须避免易燃易爆、出声、冒烟等行业禁忌食品进入放映场,以保证观众的人身安全,使观众得到高质量、高品位的艺术消费”这一问题,我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孙祥辉律师认为:“纯属狡辩!”他认为,“国际惯例”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行业协会推出的“国际惯例”要在我国行得通,不但要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还要遵守商业伦理的要求。我们且不说影院行业是否有“谢绝自带饮料”的相关行业规定,也且不论此类规定是否已经形成国际惯例,但国际惯例并不等同于公平合理,也不等同于合法。作为经营者,也不能以行“国际惯例”为名,违反法律规定谋取利益。 由此可见,不论自带饮料是否影响了其他消费者的享受,既然经营者提供了饮料销售的服务,就不能以此为由禁止顾客自带饮料。否则就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嫌了。 通过以上几位法律界人士的讨论,相信王勇心里已经有了答案。影院的规定已经侵犯了王勇的合法权利,王勇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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