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骚扰何其烦 2004年,在德州市某公司工作的刘小姐与小王谈朋友。两人在同一个公司工作,小王是刘小姐的上司。经过一年多的交往,刘小姐发现两人并不合适。前不久,刘小姐向他提出分手,并且离开了工作的那家公司。原本以为这段感情就这样结束了,没想到小王最近老是给刘小姐发一些十分恶毒的手机短信,有的内容低级下流,有的内容则是对她的谩骂恐吓。刘小姐十分恼火,但是她不知道“前男友”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侵权,不知道如何应对这种行为。 无独有偶,孙女士也有着相似的遭遇。孙女士的丈夫和李先生既是关系不错的朋友,又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因为丈夫的关系,孙女士和李先生也能够常常见面。今年年初,孙女士接到李先生的短信,邀请她和李先生夫妇一起逛商场,孙女士愉快地接受了邀请。不想,到达李某家后,发现只有李某一人在家,并且李某对孙女士动手动脚。孙女士非常反感,于是挣脱回家。此后不久,李某不断给孙女士发短信,开始是道歉,接着就发内容淫秽的短信进行骚扰。于是,孙女士和丈夫找到李某理论。李某承认这些短信都是自己发的,但是他认为孙女士是自己的“嫂子”,双方很熟,发短信都是在开玩笑,只不过是言词过火一点,并无恶意。对此解释,孙女士感到十分气愤。 短信侵权该赔吗 当前,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电话、手机、互联网纷纷成为某些人的侵权工具。手机发短信的功能,目的是方便人们的相互交往。而对于刘小姐和孙女士的遭遇,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 常新朋律师认为,采用发手机短信的方式,使用侮辱性的言词,使他人对当事人的评价降低,在客观上对精神健康造成了一定损害,已构成名誉侵权,应当赔偿当事人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但是,记者也听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律工作者认为,通过发手机短信,对当事人进行侮辱、谩骂,并未在公开场合侵犯其名誉,也没有公然散布不利的言辞,无法证明发短信的行为使当事人的社会认可度下降,这种行为虽不道德,但尚不符合法律意义上侵害他人名誉权所构成的条件,所以不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短信,问题何其多 火爆的短信市场给通讯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与生机,但是,在其赢利的背后,短信侵权问题已经浮出水面。据媒体报道,现在利用手机短信与短信群发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越来越猖獗。也许你的手机收到过这样的信息,对方称你的手机号码中奖或有便宜物品出售,引诱你汇“邮费”、“兑奖手续费”到指定的地址或者账号;少男少女社会经验不足,思想尚不成熟,轻信一些网络骗子的花言巧语,与不认识的网友互发短信,然后在不合适的时间地点“约会”,身心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因“短信”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给正在成长的一代年轻人的社会观念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短信市场也急需法律规范。据有关报道,我国首部短信法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在近期出台,这部法律的出台,诸如“骚扰短信”、“短信陷阱”、“强制订阅退订难”等问题将可以得到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