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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京城性骚扰第一案”
作者:《法制日…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11 9:09:11
案由从“性骚扰”到“侵权纠纷”
“8月29日,也就是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被表决通过之后的次日,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立案。”李莹律师向记者透露:虽然在正式起诉书当中明确提出了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性骚扰,但该案的案由是“侵权纠纷”而不是“性骚扰”。
“当我到立案庭以‘性骚扰’为案由立案的时候,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对此感到很为难:没有‘性骚扰’这个案由啊!”李莹律师说。尽管如此,李莹律师毫不气馁,找到立案庭庭长。鉴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被表决通过,但要到年底才能生效的实际情况,立案庭庭长建议以“侵权纠纷”为案由。
“我们同意了立案庭庭长的建议。在此之前,受到性骚扰侵害的女性只能以人格尊严权、健康权或名誉权纠纷为案由来打官司。而此案以‘侵权纠纷’为案由,无疑为以后的法庭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这一改进可以说是得益于‘性骚扰’被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所明确禁止。”李莹律师表明了对法院这一作法的肯定态度。
提醒受害者注意收集证据
“相对来说,这个案子证据是比较充分的。从目前的证据情况看,我的当事人打赢这场官司的可能性比较大。”李莹律师表示很有信心替当事人打赢这个官司。“当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来讲,我不可能向我的当事人保证案子能百分之百打赢。”李莹律师严肃地说。
证据问题历来是“性骚扰”案件的一个瓶颈,一方面,因为“性骚扰”本身的涵义非常广,语言上的挑逗,身体上的不当接触,暴露狂或露阴癖等等都可以构成性骚扰。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性骚扰发生时现场往往没有目击者,或者即使有目击者,该目击者往往也不太愿意作证。上述种种原因,决定了受害者收集性骚扰的证据相当困难。
但令李莹律师感到欣慰的是,收集证据难的问题在该案中基本上不存在。这主要归功于她的当事人具有比较强的维权意识,而这一点值得其他遭遇到性骚扰的女性们借鉴。
据李莹律师介绍,事情发生之后,她的当事人马上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警。公安机关对该学生作出了拘留三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处罚之后,她的当事人还再三要求该名学生写下事情的经过和检查。
李莹律师指出,作为一个收集证据的成功典范,也是该案具有的一个较为突出的意义。它实际上提醒广大女性在遭受到性骚扰的时候,要及时采取适当的、多种多样的措施,以便能收集到比较确凿的证据。这样,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受害者胜诉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起诉目的是维护妇女权益
“我之所以愿意去代理这个案子,愿意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说完全是基于内心的一种信念。”李莹律师说话的语气透着坚定与自信,“作为一名律师,作为一个法律人,他的作用首先是要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尽最大的可能去帮助弱者,维护当事人应享有的法律权利,并从律师的角度去推动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代理这起案件,李莹律师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我们的成就感更大。”
对于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受害人和实施不轨行为的美院学生,李莹律师呼吁媒体要注意保护其隐私权,以保证其平静的生活不会因此而被扰乱。并且,李莹律师强调,要给犯了错的年轻的美院学生一个有错就改、改过自新的机会。
可以看出,李莹律师在代理这起案件中所体现出的人文关怀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律师应尽的义务范围。同时,在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她很注重当事人的心理感受。但是,受害者来向她咨询的时候,情绪极端低落,因此她鼓励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
“如果胜诉,我的当事人当然能够在物质上得到一定的补偿,但这不是最重要的,也不是我和我的当事人最为关注的。”李莹律师告诉记者,当她跟她的当事人说明,她愿意代理这起案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性骚扰已经被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通过这个案子能够让更多的女性知道怎么样及时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时候,她的当事人终于抛开了所有的顾虑,做出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决定。而且,受害者提出的索赔标的也只不过6000元钱。
期望该案能推动法律的完善
“虽然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性骚扰’,但在我看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的,我们还应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李莹律师道出了她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对有关“性骚扰”立法的一些看法。她期待与“性骚扰”有关的立法能进一步完善,期待细化“性骚扰”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能早日出台。
正因为如此,李莹律师认为,即使这起案件办完了,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和她还有许多工作要去做。“我们的任务不仅仅是办案,除了办案,我们中心还承担着妇女权益保障的咨询义务,为此,我们已建立了一个面对全国妇女的咨询热线。另外,我们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对我国当前妇女权益的状况、问题进行研究,然后撰写报告和立法、司法建议,从而推动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改革。”
针对“京城性骚扰第一案”,李莹律师告诉记者,她们会在结案之后形成相关的报告,呈交有关部门,希望能对有关部门在今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的时候有所帮助,从而使相关规定能更具可操作性、针对性。“办案也是推动立法的一种方式。”李莹律师如是说。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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